1 、认真贯彻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盟行署关于公路(水路)交通行业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研究制定和实施我盟交通行业有关规定、标准、细则。
2 、研究制定并贯彻实施全盟公路(水路)交通行业发展规化和交通建设、固定资产投资、运输生产、职工教育、科研等长短期等规划。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。
3 、按上级要求和我盟实际情况,及时向盟行署提供发展交通的决策依据,为盟行署当好参谋。
4 、负责对全盟重点物资运输、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。
5 、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公(水)路交通工程建设的落实。负责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、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审查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、投标管理,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,负责对合资、贷款投资及 BOT 形式(建设、经营、回收)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行使管理权。
6 、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,维护公路(水路)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,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,协调发展。
7 、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、维修;负责公路建设市场、运输市场、客运出租汽车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。
8 、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、维护、规费稽征;负责水上运输行业管理;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,负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;实施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。
9 、负责编制全盟交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、计划,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订的交通行业科技政策、技术标准和规范,组织重大科技开发,推动行业技术进步,指导行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。
10 、负责交通战备建设工作。负责组织公路(水)路战备工作和应急运输,组织全盟交通战备工程建设的实施与管理。
11 、按《公路法》的规定,负责全盟境内国省及边防公路养护与管理。
12 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盟交通各项资金的管理和分配使用,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、审计、检查,指导全盟交通系统财务工作,监督管理全盟国家交通资产。
13 、指导全盟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,负责全盟交通系统宣传工作。
14 、负责全盟物流业管理。
15 、负责全盟运输场、站、口岸路建设管理。
16 、负责全盟收费公路的建设与管理(包括:以“贷款修路、收费还贷”方式建设的公路, BOT 方式建设的公路,企业法人垫资建设的公路和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公路的管理)。
17 、完成盟行政公署和内蒙古交通厅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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